教育部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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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 文 者: 城市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
發文日期: 中華民國110年02月24日
發文字號: 臺教高(一)字第1100025225號
速 別: 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 件: (1件)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來函( 0025225A00_ATTCH1.pdf,共一個電子檔案 ) 1101291121_1_0025225A00_ATTCH1.pdf (ATTCH1)
主 旨: 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加強宣導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案,請貴校積極輔導、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(含二手書),未經授權,勿擅自掃描、影印、下載或上傳書籍、教材,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,請查照。
說 明:
一、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0年2月22日智著字第11016002320號函辦理。
二、 依著作權法規定,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權利,掃描、影印、下載或上傳他人著作,涉及重製、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,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,如欲利用他人著作,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,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。爰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、化整為零之掃描、影印,或任意下載、上傳他人論文等,此等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。
三、 有關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,請參閱該局網站(網址:http://www.tipo.gov.tw/,取得路徑為:首頁/著作權/著作權主題網/著作權知識+/校園著作權),並將前開宣導資料連結至校內專屬智慧財產權網站(頁)專區,並應適時更新及於學校辦理相關活動時多加利用。
四、 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宣導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公函1份供參。